近日,变宁波拟补偿标准宁波市住建局就《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修订补助、市区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房屋

截图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界面宁波发现,征收与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相比,奖励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方面值得关注。变宁波拟补偿标准

1、修订拟调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助的市区标准。

所谓货币补偿补助,房屋即拆迁后选择拿钱的征收补助金。如被征收的奖励是住宅房屋,现行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变宁波拟补偿标准25%。而按征求意见稿,修订今后这部分补助标准拟降低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市区15%。

2、拟新增住宅房屋征收购房补助

现已执行的各区“房票”政策中,都有一项持房票购房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即俗称的“拆迁户”)选择拿房票,除了可以拿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补助外,凭房票去买房,还可获房票票面金额(一般等同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10%不等的额外奖励。

界面宁波制图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新提出的“住宅房屋购房补助”,主要内容如下:

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原文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市区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县(市)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30%。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已经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可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县(市)住宅房屋购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